解除融资租赁纠纷的法定解除应该怎么做
解除融资租赁纠纷的法定解除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,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: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、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,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。
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哪三方的协议
其法律特征是:1.与买卖合同不同,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,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,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。2.与租赁合同不同,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,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。
合同解除可以发生在哪些情况
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买卖合同第148、164167条7、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。不定期租赁的,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。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。融资租赁合同第248条19、承租人经催告后。